云浮市专利资助及奖励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 : 2016-12-16 12:52 来源 : 云浮市云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浏览次数 : 14814次字号:

云浮市专利资助及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浮市委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2015〕4号)和《中共云浮市委 云浮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云发2012〕18号)精神,根据《广东省专利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是指对专利申请获得受理、专利权维护给予的资助。专利奖励是指对专利获得授权及专利代理机构在本市的专利代理取得较大成效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注册地或设立地在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和云浮户籍的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和奖励。同一专利有共同申请人的,共同专利申请人中的第一人为上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市政府每年安排200万专项资金用于专利资助和奖励:

(一)对获得申请受理的 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PCT(国际专利),每件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元、500元、300元、3000元的资助。

(二)对获得专利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PCT(国际专利),每件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0元、3000元、1000元、30000元的奖励。

(三)对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在授予专利权当年起给予三年的年费资助。

(四)在我市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年度代理云浮市单位和个人申请10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比例达20%以上,且专利授权率达6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0000元。

(五)同一单位或个人当年内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的总额不超过50000元。

第三章 受理与审核

第五条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对专利资助及奖励申请采取全年受理,定期审核办理的原则,在每年12月底审核办理一次。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代理机构和个人,应自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授权通知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专利资助、奖励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云浮市专利资助及奖励申请表》。

(二)办理专利申请受理资助或专利授权奖励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境)外专利管理机构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授权通知书和缴费发票原件(提供核对)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办理发明专利年费资助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授权通知书和缴交年费的发票原件(提供核对)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办理专利代理奖励需提交主体资格证明、专利申请代理委托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授权通知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五)单位申请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和开户账号并加盖公章,个人申请须提供身份证原件(提供核对)和复印件或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或奖励:

(一)专利权属有纠纷的。

(二)在申请资助及奖励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当年有非正常专利申请以及被撤销专利申请的。

(四)已获得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或奖励。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资助及奖励资金的审核、使用等情况监督管理;组织受资助及奖励单位和个人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九条  各县(市、区)的企业和个人获得的资助及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下达到所属地的财政部门,由属地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条  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一经发现,已资助或奖励的资金全数追回上缴市财政,取消其三年内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云浮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资助办法》(云知201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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