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府〔2015〕41号)

发布时间 : 2015-11-16 00:00 来源 : 广东机构编制网 浏览次数 : 12622次字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府〔2015〕41号)
 

 

粤府〔20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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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规范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

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将规范行政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作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作为转变政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举措,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各审批部门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认真抓好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和审批队伍建设管理,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各级编制管理部门要加强与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各级政务(行政)服务机构、各部门的窗口单位要加强对部门进驻人员的监督约束,扎实做好进驻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二、结合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全面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2015年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和《通知》要求,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将行政审批“一个窗口”受理制度、受理单制度、办理时限承诺制度、审查工作细则等细化为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具体内容,贯穿于行政审批标准化实施工作的全过程。省编办要根据省各有关单位报送的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及时汇总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日及各审批岗位的具体工作日,并于201571日前向社会公开。

  三、健全网上审批制度,强化信息公开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切实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及办理情况的公开。要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及门户网站等平台全面公开本级、本部门保留实施的非涉密行政审批事项,并严格实行编码管理和准入制,主动接受监督。要大力推进行政审批事项进入网上办事大厅并实现网上办理,不断提高网上办理率和办结率。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要全程公开,并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对暂未实行网上办理的事项,要加强审批过程公开,并通过在线应询、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认真及时反馈申请人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审查、决定等情况的信息,依法保障申请人知情权。

  四、认真落实《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狠抓监督问责

  《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1511日起施行,对行政审批行为的标准化、评价、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均进行了明确规范。各地、各部门要结合《通知》要求,严格对照《条例》关于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责分工、重点、内容及责任追究等规定,认真抓好落实。要建立健全申请人评议制度,在网上办事大厅和实体办事大厅开设评价功能,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责任追究,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五、结合作风建设,严格队伍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狠抓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严把人员素质关,切实将综合素质高、思想作风好的干部配备到审批岗位。要加强教育培训,定期对审批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工作纪律、仪容举止等方面的培训,加强考核、检查和评定工作。要建立健全审批人员管理制度,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定期组织人员轮岗交流。要加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监察机关对各部门的监督检查,强化长效机制,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良好环境。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42

 

 

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

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56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解决审批环节多、时间长、随意性大、公开透明度不够等问题,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为人民群众服务水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激发市场社会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消除滋生腐败土壤,确保行政审批在法治轨道运行,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法治政府。

  ——坚持依法审批。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环节,确保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有序进行。

  ——坚持公开公正。依法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切实保障申请人知情权,规范行政裁量权,实行“阳光审批”。

  ——坚持便民高效。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依法限时办结,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加快审批进程,提高审批效率。

  ——坚持严格问责。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审批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一)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将审批事项集中到“一个窗口”受理,申请量大的要安排专门场所,积极推行网上集中预受理和预审查,创造条件推进网上审批。选派业务骨干或职能处室负责人承担窗口受理工作,制定服务规范并张贴在醒目处,对窗口人员仪容举止、工作纪律、文明用语等作出要求,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质量。

 (二)推行受理单制度。各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要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国务院部门决定的行政审批,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三)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明确办理时限,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批时限;依法可延长审批时限的,要按程序办理。建立审批时限预警制,针对审批事项办理进度,实行分级预警提醒。提高审批效率,对政府鼓励的事项建立“绿色通道”,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对批准的事项,要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书;不予批准的,要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四)编制服务指南。各有关部门要对承担的每项行政审批事项编制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并附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做到具体翔实、一目了然,内容发生变更时要及时修订。服务指南摆放要方便申请人取用,并在部门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

 (五)制定审查工作细则。各有关部门要对承担的审批事项制定审查工作细则,逐项细化明确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审查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规定,严格按细则办事,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

 (六)探索改进跨部门审批等工作。对于多部门共同审批事项,进行流程再造,明确一个牵头部门,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相关部门收到牵头部门的征求意见函后,应当及时研究,按时答复。确需实行并联审批的,不得互为前置条件。探索构建国务院部门网上统一监控和查询平台,推进国务院部门间、中央与地方间信息资源共享,加快实现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探索实行行政审批绩效管理,健全规范审批行为相关考核制度,定期对经办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检查和评定。探索优化内部审批流程,减少审查环节,有条件的部门要将分散在多个内设机构的审批事项相对集中,将一般事项审批权限下放给窗口审查人员,提高窗口办结率。对国务院部门审批事项,法律法规未明确需由地方初审或审核的,逐步由国务院部门直接受理。

 三、强化监督问责

 (一)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审批的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实行“阳光审批”。

 (二)依法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通过设立咨询台、在线应询、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及时提供全程咨询服务,确保申请人知情权。对申请人提出的是否受理、进展情况、未予批准原因等问题,要有问必答、耐心说明;难以即时答复的,要明确答复期限;未予批准的,要在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明确各层级监督责任,重点检查申请人知情权落实情况、审批时限执行情况、违规操作及不当行为情况等。建立健全申请人评议制度,向社会公布本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是简政放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专题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以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取信于民。

 (二)建立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国务院审改办要加强与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告。

 (三)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在20156月底前将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审查工作细则及受理单样表等送国务院审改办备案。每季度初,各有关部门将上季度行政审批事项按时办结情况书面送国务院审改办。每年1月底前,各有关部门将上年度工作落实情况书面送国务院审改办,报国务院同意后予以通报。对各有关部门落实情况,国务院将适时组织督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或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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