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宝盛石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 2018-10-25 16:00 来源 :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浏览次数 : 12768次字号:

云安环罚字[2018]76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云安区宝盛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308256030XT

法定代表人:曾宝源

详细地址:云安县石城镇珠洞村委塱尾村路段(地号:20-00294

 

云浮市云安区宝盛石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828,市督查组发现云城区南山河水变白色,我局执法人员到达南山河上游进行排查,发现位于石城镇珠洞村委塱尾村路段(地号:20-00294)的云浮市云安区宝盛石业有限公司正在生产,经现场检查,在沉淀池旁发现设置有两个废水排放口,生产废水经过该两个排放口排放到外部环境,经调查询问,该公司的建设项目于2007年开始建设,从事加工、销售:天然大理石、花岗岩、人造石装饰板材、石材工艺制品,配套建有3套废水沉淀池,其中三级沉淀池2套,六级沉淀池1套,现场已拍相关照片为证。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我局2018828《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2、我局2018828《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你公司现场取证相片4张;

4你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5、你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

6、你公司《授权委书》一份;

7、受托人李沛兰《工作证明》和身份复印件各一份;

8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安环违改字〔201816号)及送达回执各一份。

我局于20181013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18]69,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结合你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违法情节,以及你公司属于初犯,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情节相对较轻,我局依法决定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户银行: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名:暂收云安财政非税资金归集户

    号:92253100122690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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